第二課 - 不盡同意

返璞歸真 | 鲁益士 C.S.Lewis
如果這兩點是思考自己和宇宙的基礎,在我說下去之前,我得逗留片刻,把這基礎鞏固一下。我收到有的讀者來信,說許多人都不明白所謂“人理”、道德律或者正當行為律究竟是什麼。

比方說,有的人來信說,“閣下叫做道德律的東西,是不是就是我們與生俱來的合群的本能,這種本能是和我們別的本能一起發展出來的?”我不否認人類也許有一種合群的本能,但卻不是我說的道德律。

我們都嘗過人受本能驅使的滋味,像母愛、性慾、食慾之類。你有一種強烈的需要或欲求,去做某件事。例如你有時會有一種願望,想幫助人,這極可能是合群的本能所促起。不過心裡覺得想幫助人,和不管你願不願意,都覺得應該幫助人,其間不同很大。比方說,你聽到有個人遇到危險,發出求助的叫聲;你很可能會產生兩種反應,一是想去幫助他(起於合群的本能),一是想躲開這種危險(起因于自保的本能)。可是在這兩種衝激之外,你裡頭還會出現第三種東西,要你照著這股助人的勁去幫助那人,壓抑住想逃開的那股勁。這股在兩種本能之間作衡量,在二者之間決定何去何從的力量,當然不會是這兩種本能自己。我們可以從彈鋼琴的例子來瞭解其間的分別。彈琴有份琴譜,上面有一個個的音符,告訴你在什麼時候彈琴上的哪個鍵,不彈別的鍵。你當然不能說那張琴譜就是琴上的鍵。道德律告訴我們彈什麼調子,我們的本能是那些琴鍵。

我們也可以從另一角度來看這件事,來說明這道德律不同於人的本能。遇到兩種本能衝突時,而被造物的心裡除了這兩種本能,別無所有,那麼,衝勁強的本能一定占優勢。如果在這重要時刻,我們意識到有個道德律在,力量之強無以復加;在通常情況下,我們似乎會聽到一種聲音,要我們站在兩種本能衝動較弱的一邊。例如我們見到一個人掉在河裡快淹死,你很可能為了自身安全,為了自保,不去救那人;但是道德律卻告訴你要去救他。道德律總是要我們把天然的衝激朝對的方向加強。這也是說,我們總會覺得有義務去激起那合群的本能,喚醒我們的想像力,叫醒我們的同情心等等,讓我們有足夠的馬力去做應該做的事。我們將一種本能加強,這行動當然不會出自本能自身。那告訴你“你的合群本能睡著了,快去喚醒”的聲音,決不會是合群本能自己;就像琴譜上指示你應把鋼琴上那個鍵盤加點力彈得大聲點的符號,不會是琴鍵本身一樣。

我們還可以從第三種角度來看。假使守道德律也是人的本能,我們應該可以指出我們裡頭的那一個衝激是“好”的衝激,合乎正當行為之律;但是我們指不出。我們的衝激沒有一種不受道德律的指揮,有時給壓抑,有時給加強,我們不可以說我們裡頭的衝激有些是好的,例如母愛或愛國,其他的是壞的,例如性的衝動或打鬥。我們只可以說,打鬥或者性慾衝動應予限制的次數,比限制母愛或愛國要多得多。不過,有時候,結了婚的男人為盡對妻子的義務,得提升一下性慾;當兵的人有時候也得提高他打斗的本能。可是,也會遇到一些情況,母親對自己子女之愛,和一個人對自己國家之愛,得稍加壓抑,否則會對他人的子女或國家不公道。嚴格說來,人的情的衝動無所謂好或不好。再引鋼琴為例,一架鋼琴不會有兩套鍵盤,一套是“對”的,一套是“錯”的。每個鍵盤都有它“對”和“錯”的時候,道德律並不是人的某一種本能或某一組本能,而是相等於指揮我們的本能來定調子的東西(這調子我們叫做善或合理舉止)。

讓我告訴你,這一點很實際、也很重要。你可以把自己的情的衝激中的一種拿出來,然後不顧一切順著這股衝激的方向發揮。這其實是危險得不得了的事。因為若把情的衝動當作無可置疑的絶對“對”的事去做,任何一種衝動都能讓你發瘋,變成魔鬼。比方說,你也許認為博愛,也就是愛人類,應該很安全,沒有問題吧。其實不然;要是一味博愛,忘了正義,你會毀約,不遵協議,在審判中提供假見證;到頭來,你會變成一個凶殘、奸險的人。

又有一些人來信說,“閣下所說的道德律,會不會就是一種社會的定法,自教育中學來?”我認為,這種想法來自一種誤解。提這種問題的人通常都會不假思索地接受一種想法,這就是我們若從教師和父母那裡學到點什麼,這點什麼只不過是人想出來的。可是,這是不符事實的。我們在學校裡都學過九九乘數表。一個在荒島上孤獨地長大的孩子,不會知道有這個表。但你決不能說,乘數表是人想出來的,是人為自己製造出來的;要是人類願意,可以想出一套不同的乘數表。這怎麼可能呢?我完全同意,我們從父母、教師、朋友和書本那裡學會做人的規矩,就像我們學會旁的東西一樣。但是我們學的東西里頭,有些只是慣例,可以很不同。例如我們學會開車得靠左行駛,可是也可以有靠右行駛的規定;也可以有其他的定法,例如數學,所代表的是客觀的真實。問題是,我們所說的“人理”屬於哪一種。

我們有兩個理由,相信“人理”與數學屬於同一類。第一,我巳在第一課中說過,儘管道德的觀念因時代或國家不同而有異,但這種不同實在不大 -- 決不像大多數人想像的耶麼大。你可以在這些所謂不同的觀念中找到流貫在裡頭的相同的規則。可是慣例不同,像剛纔說過的開汽車靠哪一邊行駛的規定,或者穿衣服的習俗,可以因時、地不同而相異很大。

另一個理由是,你想到一個民族的道德觀和另一個民族之間的差異時,你會不會認為這個民族的道德觀比另一個的好些或壞些呢?假若道德觀發生變化,這些變化會比原來的更好嗎?要是沒有變得更好,那當然是道德上沒有進步。進步指的不只是變更,而且包括朝好的方向走。要是這一套道德觀念不比另一套更真、更好,那麼,接受文明的道德觀,放棄野蠻的;接受基督教的道德觀,放棄納粹的,便成了毫無意義的事了。

其實,我們都相信,有些道德觀是好的,好過另一些道德觀。我們也相信,那些致力改變他們那個時代的道德觀的人,也是我們叫做改革者或先驅者的人,他們比別人更認識到道德的價值。好了,你承認一組道德觀念可以好過另一組時,你事實上在用一個標準量度二者作比較。說其中一組比另一組更符合這個標準。不過,你拿來量的那個標準,當然和這兩組道德觀不是同一物。事實上,你是將二者和一個真正的道德標準作比較,承認世上的確有些人的觀念會比另一些人的更接近這真正的“是”。

換一句話來說:要是你的道德觀念比別人更真,而納粹的道德觀念不夠真,一定有一種東西,一種真正的道德觀,讓你可以看出這種“真”來。你對紐約城的觀感比我的更真實或不如我真實,是因為紐約為一實存體,在你我的思維之外存在。要是你我說到“紐約”時,我們所說的“只是我自己頭腦中想像的一座城”,那麼你的或我的關於紐約的觀感怎會有真實或不真實的問題呢?不會有。同樣,要是這條正當行為律只是“任一個國家予以同意”的東西,我們怎能說甲國同意的比乙國的更正確,又怎能說這世界的道德會越來越高尚或越來越卑下呢?

我的結論是:雖然人們對什麼是正當行為的觀念不同,令你懷疑是不是真有一種天然存在的道德律,可是經過我們詳細探討過這些所謂不同後,證明的確有天然的道德律的存在。

但讓我在結束前說多一句話。我遇到過對這種“不同”誇大其詞的人,原因是他們把道德觀上的歧異和對事實的信念上的歧異混為一談。比方說,有人對我說,“三百年前,英國人處死女巫,這是不是就是你叫做“人理”或正當行為律的東西?“可是我們今天不處死女巫,是因為我們不相信有這種東西存在。要是我們相信,要是我們真的相信有人將自己出賣給魔鬼,從魔鬼那裡得到超自然的能力,又用這能力去殺人,逼得人發瘋,又能呼風喚雨製造惡劣的氣候害人,那我們一定會同意,這班通鬼的邪惡人物一定得處以極刑。可是道德原則還是一個,不同的只是事實。不信有女巫也許是我們知識上的一大進步。不相信有女巫存在,因而不去處死她們,在道德上並沒有什麼進步。要是某人因為相信屋子裡已經沒有老鼠,停止裝捕鼠機,你會不會說這個人很人道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