婚姻 3 身子的比喻

卷六 婚姻·家庭·工作 | 钟马田 Martyn Lloyd-Jones
弗五22-24

我們再度回到這處經文,因為到目前為止,我們只詳細討論了其中的一部分。使徒保羅給我們兩個特別的理由,說明為什麼妻子應當順服自己的丈夫。我們已討論過第一個理由,就是自然的次序。他說,「因為丈夫是妻子的頭。」神最初創造男人和女人時就已經如此設定了;我們前面看到,新約不單單印證這一點,並且不斷地回到神最初的心意上。所以我們此刻討論的乃是人類在世生活和福祉最基本的事情。

前面所提的並不一定特別指着基督徒說的。那是舊約的教訓,是每一個人都應當明白的,不論他們是否基督徒。這是神對人類整個生活的定旨。我們若認識家庭,就必須承認這一點。那設立家庭的神也設立了婚姻,那設立了國家的神也設立了婚姻;正如我們應該順服國家,我們也要留心神對於夫妻關係所存的心意。這一切都是概括性的。我們作為基督徒的事實並不表示,我們對一般的事沒有興趣,也不表示我們不需要舊約。它仍然在那裡,作為一個根基,我們在其上建造;所以使徒保羅把舊約的教訓放在最前面。

現在他提出第二個理由,特別是針對基督徒的,「丈夫是妻子的頭。」然後提到基督,「正如基督是教會的頭。」這句話使我們更進一步,不是與第一個理由背道而馳,乃是添加在其上,使我們對第一個理由認識更清楚。這是基督徒信心對於整個生活產生的功用。只有基督徒能夠真正欣賞世上的生活。我的意思是,追根究底說來,只有基督徒能真正享受自然。基督徒看自然的方式大異於世界的人。他有嶄新的觀點。他不單單看自然本身,並且他看見偉大的造物主和他行事的奇妙,美麗,多彩多姿。換句話說,作為基督徒的意思是,你對生活和整個觀點都改變了,變得更豐富了。不論人有什麼樣的恩賜,只有基督徒能真正欣賞人的不同恩賜。他用更深的內涵,更豐富的悟性來看待這些。也就是說,基督的信息不僅增添原先我們所有的,並且大大地豐富了我們已有的,使我們更深刻地測視它。此處我們發現,這一個給基督徒的理由,不但幫助我們更進一步瞭解自然的次序,並且又在其上增加了一個新的品質,用另一個角度予以強調了。

這是使徒的話:「因為丈夫是妻子的頭,如同基督是教會的頭,他又是教會全體的救主。」此處我們所看的,只有基督徒能夠明白。一個不相信主耶穌基督,不知這救恩之道的人,根本不可能明白這段經文的意思,「基督是教會的頭。」這句話對他毫無意義,他根本不懂。因此這種人也不能明白基督徒的婚姻觀。這是從基督教會的教義摘取出來的,所以一個人若不明白基督教會的教義,他就無法明白基督徒對婚姻的觀點。

這立刻使我們得到幾個結論。第一,顯然基督徒不應該與不信的人結婚。哥林多後書有特別的囑咐,「信與不信的不可同負一軛」(參林後六14)。毫無疑問的,那是指結婚的問題。這個勸勉是基于一個理由:如果一個基督徒與不信的結合,那麼其中一個人持有基督徒的婚姻觀,另一個則全然不知曉。他們的婚姻一開始就有了缺失。他們無法合一;一個人有的東西,另一個卻沒有。這已經種下了混亂的種子,保羅在哥林多後書第六章裡已予以證明了。

我得到的第二個結論是,教會儀式的婚禮是隻為基督徒預備的。這個話題很大,也牽涉到教會的紀律問題。目前的情形很紊亂,有些根本不信的人也在教會舉行婚禮,婚禮中照樣讀這一段經文,勉勵丈夫作妻子的頭,「如同基督是教會的頭。」對他們而言,這段經文毫無任何意義。我認為應該停止這樣作。你不必把基督教高一層的教義對不信的人宣講,對於他們,你只需傳講悔改的信息,帶領他們相信福音。他們不可能明白有關婚姻的教義。因此我主張,教會婚禮只宜為基督徒預備。若是任何人都可以舉行教會婚禮,就未免將其當作兒戲了。

第三個結論是,當兩個基督徒結合時,這一類的婚姻是合適的,應該為他們舉行結婚儀式。三百年前有些清教徒為了反對羅馬天主教會,而決定不舉行任何與婚姻有關的儀式。他們說,婚姻不過是一紙法律的合約書。我們現今的人可以瞭解他們的反應,也很同情他們。由於羅馬天主教教導錯誤、不合聖經的婚姻觀,他們視婚姻為一種儀式,所以清教徒決心離開這種觀念越遠越好。於是他們決定不舉行任何婚禮儀式。他們反應得太過分,結果也落到不合乎聖經教導的地位。婚姻從某些方面看,是需要儀式的--以明白神對婚姻特別的指示。聖經的教訓是,婚姻好像基督與教會的關係那樣奧秘,所以我認為婚禮是一個很好的場合,用來敬拜及與眾信徒相交。婚姻不只是一紙法律的合同。我們必須謹慎,不要讓那些思想有誤的人來左右我們的想法和行為,基督徒絶對不可只是採取反對的行動,他必須是積極的,符合聖經的。但是有些人因為對羅馬天主教存過深的反感,以致于自己也走過了頭,到另一個極端,最後違反了他們聲稱極力維護的聖經。

雖然基督徒的婚姻觀可以歸納成以上三個結論,但它並未像天主教那樣教導說,婚姻是一種儀式。聖經沒有一處支持這種說法。婚姻不是種儀式,那麼聖經如何說呢?就是此處的經文所教導的,婚姻乃是一種奧秘的聯合。丈夫與妻子,妻子與丈夫的關係可以比喻作基督與教會,教會與基督之間的關係。保羅稍後說,「這是極大的奧秘。」基督與教會的關係是一種奧秘。那是一件事實,但也是極大的奧秘--教會與基督的奧秘聯結,以及信徒與基督之間的奧秘聯結。既然那是事實,我們就必須試着去明白。保羅說,丈夫與妻子的關係堪與這事實相比。此處我們面對的是有關基督教會的一個崇高教義。

使徒保羅以邏輯的推理知道,以弗所人心中以這教訓應該不難明白,因為他已經教過他們了。他在第一章為他們代求,叫他們至終知道「他向我們這信的人所顯的能力,是何等浩大」。他說這能力「就是照他在基督身上所運行的大能大力,使他從死裡復活……又將萬有服在他腳下,使他為教會和萬有之首。教會是他的身體,是那充滿萬有者所充滿的。」保羅在那裡,將教會的教義介紹給他們;此處他則是將其加以運用。如果你只是匆促讀完一卷使徒書信,而未仔細留意開頭的部分,總是會生錯誤的。此處我們所有的乃是他的推論。他在第四章第十五、十六節說到同樣的事,只是又加添了一些定義:「惟用愛心說誠實話,凡事長進,連于元首基督;全身都靠他聯絡得合式,百節各按各職,照着身體的功用彼此相助,便叫身體漸漸增長,在愛中建立自己。」如今他提出這教訓,好叫他們明白基督徒婚姻的本質。

他的重點是什麼?他強調那不可少的親密關係。他在第四章第十六節提到「聯絡得合式」,這些「筋節」乃是指神經和動脈,它們把營養從頭、從中樞送到身體各部門。保羅用這種方法強調丈夫與妻子之間根本的聯結。這種關係與基督和教會的關係一樣,一個是另一個的頭。當然,此處保羅特別關切的是夫妻關係中互相依靠的一面。「你們作妻子的,當順服自己的丈夫,如同順服主。因為丈夫是妻子的頭,如同基督是教會的頭,他又是教會全體的救主。」他在論及依靠和順服,他介紹更深一層的要素,好叫我們明白這種順服是如何來的,以及為什麼它是必要的。稍後他將討論另一面,就是丈夫對妻子的責任。

我們思考這節重要的經文時,難免會遭遇到一個問題。再來看一遍:「因為丈夫是妻子的頭,如同基督是教會的頭,他又是教會全體的救主。」許多解經家花不少心血來研究這問題;為什麼使徒保羅要加上後面那一句呢?他為什麼不單單說,「丈夫是妻子的頭,如同基督是教會的頭……教會怎樣順服基督,妻子也要怎樣凡事順服丈夫」就夠了?為什麼還要加上一句「他又是教會全體的救主」?大部分的解經家,包括一些諸如賀吉(Charles Hodge)那樣知名的學者,都毫無猶豫地認為,使徒所附加上的這一句話純粹是獨立的,他說「他又是教會全體的救主」,意思是很單純,就是指主耶穌基督是教會的救主。他們認為這句話和作丈夫的毫不相干。保羅為什麼如此說呢?他們相信他的理由是:他已經提到丈夫是妻子的頭,正如基督是教會的頭;他一提及基督的名字,就忍不住喊道:「他又是教會全體的救主!」這句話與他前面的論證沒有任何關係,他不過因為提到基督的名,而忍不住說出這奇妙的事實。因此他們辯稱,這是一個獨立的句子,不必運用在丈夫與妻子的關係上。

他們的辯論是這樣的:你能說丈夫是妻子的救主,正如基督是教會的救主嗎?他們認為這簡直是一派胡言。我們都知道,基督為教會而死。他藉着他的死和復活拯救了我們;但你不能將這些運用到其它關係上。這是一種獨特的關係。使徒保羅不過是因一時感情激動,而說出這句話來,顯然它與丈夫妻子的關係毫不相干。

對於這種論點,我們當說什麼?當然,我們必須指出,如果你只是從表面讀這節經文,沒有仔細地審察它,那麼你必然會同意前面那些人的說法。這沒有什麼可爭論的。基督是教會的救主,從這方面說,這種關係是獨特的,它當然不能用在丈夫身上。

可是他們的論點不在此。他們有進一步的論證,這在他們看是非常重要的。基本上他們根據一個詞「所以」,就是第二十四節一開頭的部分。「所以教會怎樣順服基督,妻子也要怎樣凡事順服丈夫」(註:中文聖經無「所以」一詞。)他們所持的論點是,將那個連接詞譯成「所以」是錯誤的,這點他們倒是對了。但他們繼續說,「所以」應該譯成「然而」,這是一個相對的詞,目的在提出一個對比。他們認為應該這樣讀:「因為丈夫是妻子的頭,如同基督是教會的頭;他又是教會全體的救主。然而--」雖然這種救主的關係不適用於夫妻之間,儘管如此--「然而妻子也要怎樣凡事順服丈夫。」他們覺得這部分很難解釋得通;使徒實際上這麼說:「當我說他是教會全體的救主時,我一時忘記了曾將基督與教會的關係和夫妻關係相提並論,然而,即使這不適用於夫妻關係上,作妻子的還是要順服自己的丈夫,如同教會順服基督。」

我認為針對這種論調,只有一個充分的答案。首先,它侷限了「救主」一詞的含義。「救主」不僅只具有這一層的意義--基督為教會捨去生命,流出寶血。這是普遍的含義,但不是唯一的含義;「救主」一詞含有更寬闊的意義。提摩太前書提供了一個很好的例子,「我們勞苦努力,正是為此,因我們的指望在乎永生的神;他是萬人的救主,更是信徒的救主。」這裡的「救主」和前面經文中「教會全體的救主」所用的是同一個詞。此處說到,神是所有人的救主,持別是相信之人的救主。你不能說,這就表示每一個人都能享受到救恩,這樣說你就變成普世得救論了。不對!此處的「救主」有不同的含義,它是指「維護者」--他看守,保護。他是萬有的持守者,特別是那些相信的人。主耶穌提醒我們,「他叫日頭照好人,也照歹人;降雨給義人,也給不義的人。」是的,他賜食物給所有的人。從這層意義上言,他是所有人的救主。我們豈不是也可以有這層意義來解釋此處的「救主」嗎?他照顧、看守教會。這是我們用來反駁那種把「救主」一詞只限定在主耶穌基督救贖工作上的論調。我的第二個理由是,緊接着的第二十八、二十九節足以支持我們相信這個詞也可以運用在夫妻關係上。保羅說,「丈夫也當照樣愛妻子,如同愛自己的身子;愛妻子便是愛自己了。從來沒有人恨惡自己的身子。」他怎麼作呢?「總是保養顧惜。」是的,他像救主一樣顧惜他的身子,他好好照顧它,保養它。「從來沒有人恨惡自己的身子,總是保養顧惜,正像基督待教會一樣。」他說丈夫待妻子要像待自己的身子一樣。他不會忽略自己的身子,乃是細心照顧。換句話說,他是「身子的救主」。把一節經文放在它的上下文中研究,是多麼重要阿!我相信這兩節經文顯示不同於前派學者的解釋,此處的「救主」不是獨立存在的,也不只限于主耶穌基督。保羅仍然在論及丈夫與妻子,「丈夫是妻子的頭,正如基督是教會的頭;他又是教會全體的救主。」「救主」一詞不單單用在基督與教會的關係上,同時也適用於丈夫與妻子的關係上。

那麼第二十四節開頭譯成「所以」的一詞又如何解釋呢?這是非常有趣的。我花了不少工夫去查考最好的字典。這是一個希臘字「Alla」,我發現它不一定總是要譯成反義詞。有一本很有名的字典說,它實際上是指「現在」「然後」。容我引用它的定義:「這個詞是用來加強命令的。」它不是暗示與前面所說的相反或不一樣,乃是強調前面所下的命令。這本字典實際上還引用以弗所書第五章第二十四節作例子,說明這個詞的特殊用法。

根據以上的理由,我們必須拒絶前面那派學者所主張這是一個獨立句子、單單指主耶穌的說法。確實,如果真如他們所說的,就很容易引起困惑。使徒保羅是不會這樣作的。所以我們能夠讀:「丈夫是妻子的頭,如同基督是教會的頭,他又是教會全體的救主。」然後是,「教會怎樣順服基督,妻子也要怎樣凡事順服丈夫。」

那麼此處的教訓是什麼呢?很明顯的,妻子應該受到丈夫的保護,持守,看顧,引領,供應。這種關係就像基督保養、顧惜教會,作丈夫的也當同樣對待妻子,而作妻子的必須明白自己在這種關係中的地位。丈夫是看顧者,是身子的救主。妻子應該先有這種觀念,然後總是在這種觀念的亮光下行事。

我們還可以更進一步,身子與頭的關係是什麼?教會與基督的關係如何,妻子與丈夫的關係就應當如何。讓我們以保羅在此處以及哥林多前書第十二章,羅馬書第十二章裡所使用的例子來說明。他的教訓是什麼?妻子對丈夫,就如同身子對頭,教會以基督一樣。基督徒的婚姻觀裡最基本的一點就是有關完整、完全的觀念。我們在創世記第二章就看見了「遇見配偶幫助他。」這個助手是從亞當出來的,是他的一部份,但也是與他相輔相成的,兩個人在一起就成為完整的人。你想到自己的身體時,也必然產生這種概念。身子不是一串肢體的集合而已,它不只是一個有機體,一個活指頭,腳趾頭,胳膊,腿串在一起。它乃是一個有機體,一個活的聯合;它是「一個」身子,是完整的。這也是我們此處的觀念。妻子與丈夫不是分開的,他們不是兩個各自為政的國度,時常彼此對立、紛爭。這與基督徒對婚姻的觀點背道而馳。基督與教會是一體,正如頭和身子是一體。但是這種理念也允許不同的功用存在,這是我們必須把握的--不同的功用,不同的目的,而且彼此各有特殊的責任。重要的是,我們要記住,每一部份都是整體的一部份,每一個分開的行動都是聯合行動的一部份,最後產生整體的結果。

讓我們再討論得更詳細一點,以說明婚姻關係的問題。這是何等重要!我已經舉出一些理由。我相信今天很多人遠離教會,部份原因是為了抗議某些自稱基督徒卻行為不符的人。他們說到這些人:「看看他們私底下是什麼德性!」我想沒有什麼比叫人看見基督徒在教會或公共場合一個樣子,回到家又另一副樣子,更使教會受虧損了。你只能從家中來真正認識一個人。他在家裡的關係如何?這些事如此重要,一方面是為了我們自己,一方面也是為了我們基督徒的見證。

那麼,這些對於妻子與丈夫的關係,以及妻子順服丈夫的事上,教導了我們什麼?顯然它不是教導一種被動的態度;妻子不是要完全被動的。誤解了這個畫面就會以為妻子不應該發言,不能有自己的意見,只要又聾又啞,完全處在被動狀態。這裡的意思是,妻子不應該獨自行動。身子與頭的比喻強調了這一點。身子的工作不是離開我自己去行動。是我憑自己的心思,意志,頭腦來決定採取何行動。我的身體不過是表達這決定的憑藉。如果我的身子不聽我使喚而自己行動,我就患了某一類的「痙攣」。這正是「痙攣」的意思,指人身子的某一部份產生不合理的動作。那不是有意的行動,他本人並不想有這行動,但他制止不住;這是完全不受他心思、意志支配的行動。這是一種混亂,此處我們用它來比喻夫妻關係。「你們作妻子的,當順服自己的丈夫……凡事順服丈夫。」為什麼?因為作為妻子,在這種關係裡,你不能離開丈夫單獨行動。你若那樣作,就必產生混亂,好像身子痙攣一樣。

讓我再分得更細一點。妻子不可以在丈夫之前行動。這一切教訓都指出他是頭,他有最終的控制權。所以她不但不可單獨行動,並且不可搶在丈夫之前行動,讓我強調一點,她固然不可在丈夫之前行動,她也不可延遲行動,也不可阻礙行動,或拒絶行動。回到身子的比喻上,假設有一個人患了中風。他想要行動,但他的四肢已經癱瘓,無法行動。不管這個人多麼想移動身體,他仍然是聞風未動--他的胳膊不健全了,它不讓他行動。這是保羅教訓的一部分;順服包括這個觀念--她不搶在丈夫前面行動,也不延遲或攔阻他的行動,她不使丈夫的行動癱瘓。這幾點在整個婚姻關係中是很重要的;由於人們不明白這些,以致於我們四周處處可見破裂的婚姻。獨立,搶在前面行動,不採取行動,延遲,拒絶,這一切都是因為人們無法明白基督徒的婚姻觀。

我們可以歸納如下:這個教訓是,主動權和領導權應該是屬於丈夫的,但行動則是互相協調的。這是整個畫面的含義--共同行動,但領導權在「頭」。此處沒有暗示任何尊卑的成份。妻子並不是底于丈夫,她只是不同於丈夫。她有自己特殊的地位,這地位是滿有榮耀和尊嚴的。所以稍後保羅告訴作丈夫的,要保養,顧惜,愛護,照顧,尊重妻子。這中間不涉及尊卑。保羅的教導是,任何基督徒婦女若明白這一切,就會樂於討丈夫的喜悅,幫助他,協助他,使他更能發揮功用。她對於在婚禮中承諾順服丈夫毫無異議。可悲的是很多婦女反對這樣作。最近我聽朋友說,有一位牧師聲稱,他為人主持婚禮時已將「順服」一詞從誓言中剔除了。他以為這樣作才合乎潮流,是向「廣大民眾」顯示,基督教會心胸何等寬大。他不曉得自己違反了聖經的教訓。這種人無法言行一致。假設他參加一支足球隊,他會以隊上的團隊精神自豪。即使每一個球員都各懷絶技,他們一開始時也必然要推舉一人作隊長。每一個球員都抱著這種態度:「我既然不是隊長,就要服從隊長。」這是很美好的,是我們所謂的團隊精神。可是有些人說,這不能運用在婚姻上!這是對婦女的侮辱,是落伍的,是保羅的思想,是法利賽人的論調,是律法主義,是舊約的老套。這種說法否定了聖經的整個教訓,甚至與他們標榜的「合乎潮流」不一致。一個明白這些事的基督徒婦女會願意說「我要順服,愛護、珍惜丈夫。」當然啦!她為什麼結婚?豈不是為了產生「一體」,使彼此完全?豈不是為了享受這種互相協調的行動,向世界彰顯這種合一?這不是奴役制度,乃是像教會與主基督的關係那樣,顯明基督教特有的合一精神。

讓我最後再說幾句。你注意到嗎?這段勉勵的末了是,「教會怎樣順服基督,妻子也要怎樣凡事順服丈夫。」凡事!保羅真是這意思嗎?讓我們用聖經的整體教訓回答。當聖經中出現這種總括性的言論時,通常需要我們從它本身的教訓之亮光來解釋。所以此處我們讀到,妻子要凡事順服丈夫,就像聖經說到基督徒應該順服國家,順服在上掌權的一樣(參見羅馬書第十三章)。這是否意味着妻子不論在任何環境和情況下,都應該一成不變的順服?當然不是!這樣難免使這節經文變得荒謬無稽。此處有一些條件。什麼條件?其中一個是,聖經有一個基本的規則,即任何人都不應該行事違反自己的良心。這裡的勉勵並未要求妻子採取違反她良心的行動。在婚姻關係中,丈夫無權堅持妻子作違反良心的事。

很多有趣的例子可以說明這一點。人們常常分不清楚「順從良心」「堅持意見」之間的差別。這兩者是不同的。聖經囑咐我們要在各種情況下順從良心,但這並不是要我們堅持己見。讓我舉一個例子說明。我記得曾讀過馬裡歐博士(Dr. John Macleod)所寫的一本有關蘇格蘭神學的書中所提到的一個例子。十八世紀時,蘇格蘭人對於教會與當地政府之間的關係這問題,起了一次很大的爭辯。教會裡面分成了兩個派別,一派被稱為「自治公民」,另一派則是「反自治公民」。這在當時是相當令人矚目的事件。有一個傳道人,名叫史格特(James Scott),他有一個很出色的妻子。他的岳父就是蘇格蘭獨立會(Secession)的創始人。這位妻子個性很強,作丈夫的也非常能幹。他們兩人對於當時的議論各持相反意見。史格特屬於反對自治派,他的妻子則屬於自治派。史格特甚至出席一次會議,在那個會議中,他們決定申誡並革除他岳父及內弟的職位--這對他來說,實在是一項大膽的行動。會議結束之後,他回家把他在會議中所作的事告訴妻子。史格特太太在震怒之下說出了一句著名的話:「史格特,你仍然是我的丈夫,但你再也不是我的牧師了。」她真說到做到,每個主日來臨時,她不再去她丈夫的教會敬拜,聽他講道,反而到另一個支持自治理論的教會去。你如何看待這個例子呢?我可以毫無猶豫地說,史格特太太完全作錯了,因為她把「意見」放在「良心」的地位上。在這件事上,她應該順服丈夫的領導。這樣作並不會違反她的良心;這只是涉及個人的意見。我們不可以犯同樣錯誤,將良心和意見混淆在一起。作妻子的可以發表自己的意見,但是她若看見丈夫心意已定,就應該讓他作主。

讓我另外舉一例來與前面的例子平衡一下。自從我在西敏寺教會牧會以來,我經歷過最感動、最難忘的一件事,發生在十八個月以前。當時我剛暑期休假完畢回來,第一個主日晚上,我的講題目是,「我們是基督的使者。」我強調使者的呼召包括許多方面。講完道後我步下講台,直到後面我自己的小房間,有一位女士突然闖進來,顯然她很激動。她告訴我,她很確定那篇講章是專門為她講的。她與丈夫已結婚十餘載。她的丈夫覺得神呼召他出來傳道,他打算放棄學校教書的工作,但是作妻子的不同意。她想盡辦法加以阻止,但她的丈夫心意已定,就自行辭去了教職,於是兩人的婚姻陷入了一場真正的危機中。但在那次聚會裡,她深深感覺到自己的不是,神讓她完全接受了丈夫的決定。她匆匆來告訴我這件事後,就跑到最近的電話旁邊,打電話給她在城外的丈夫,當時他正在準備第二天要參加的牧職考試。這位女士看見了她以前堅持己見是多麼的不對,她阻礙神在她丈夫生命中的計劃。那不是良心的問題,而是個人的意見。我說過,我們不可以違背良心,但是我同時又說,我們必須隨時在「意見」的事上順服。妻子在婚姻關係中的立場是,不踰越自己的良心;她也不可以允許丈夫使她犯罪。如果丈夫要她犯罪,她必須說「不!」否則就違背了聖經的教訓。如果丈夫喪失了心理的平衡,變得神智不清,她就不必在凡事上順服他。聖經的教訓絶不是荒謬得神智不清,她就不必在凡事上順服他。聖經的教訓絶不是荒謬難行的,經文本身有它的含義,而且在實行上也有範圍和界限。

我要提出的第四點是,妻子順服丈夫時,不可以到一個地步,允許他妨礙她與神和主耶穌基督的關係。在這個範圍之內,她應該凡事順服丈夫。

第五,姦淫會破壞婚姻關係;若是丈夫犯了姦淫罪,作妻子的就不再有必要凡事順服他。她可離開他,聖經允許她如此作,因為淫行本身已經破壞了合一,破壞了婚姻關係。如今他們被分開了,不再是一體。是丈夫破壞了這種合一,他自己脫離了彼此聯合的關係。所以我們解釋這段經文時,不可以堅持作妻子的對她那犯淫行的丈夫仍然得終其一生順服他,與他維護丈夫關係。她可以選擇如此作--但必須是她自己作的選擇。我要說的是,聖經並未要求她如此作,並未將此當作一個命令。換句話說,這些教訓是有範圍和界限的。從以上所言,我們可以得到一個主要的結論:作妻子的應該儘量為主的緣故順服丈夫,但同時也不違反我前面所提出的原則。任何作妻子的若在這件事上有難處,容我建議幾個實際的幫助。你若有難處,不妨問自己以下幾個問題:當初我為什麼要嫁給這人?是什麼促使我願意委身嫁他?這些因素是否仍可恢復?試着在基督和福音的靈裡,重新捕捉它們回來。你或許會說,「不可能,我辦不到!」那麼作為一個基督徒,你應該為丈夫代禱,對他心存同情。把彼得的教訓付諸實行。他在彼得前書第三章裡清楚告訴作妻子的,即使丈夫不是基督徒,也要照樣順服他。「你們作妻子的,要順服自己的丈夫,這樣,若有不信從真理的丈夫,他們雖然不聽道,也可以因妻子的品行被感化過來。」試着這樣作,以謙卑和溫柔贏回丈夫。「你們不要以外面的辮頭髮,戴金飾,穿美衣為裝飾,只要以裡面存長久溫柔、安靜的心為裝飾,這在神面前是極寶貴的。」竭力作到順服的極限,甚至超越那界限,只要不違反上面提到的那些原則。最後,問你自己這個問題---我能以現今的態度和光景進到主耶穌面前嗎?祂不顧我的不義和罪孽,仍從天上下來,死在十字架上,為我捨棄祂自己的性命。如果你能坦然面對祂,那很好,我無話可說。但是如果你在祂面前感覺受責備,你因自己的態度,或任何一方面的關係而感覺受到譴責,那麼你應該着手把它們弄正確。所以你再度回到祂面前時,是帶著清潔的心和敞開的靈,你將在祂聖潔的臨在面前享受喜樂。這是一件與基督徒相關的事,就好像教會與基督,身子與頭的關係一樣。只要我們從這些方面看,就不會有任何難處。這是我們極大的權利,神必然以極大的喜樂和愉悅觀看這一類的事。「你們作妻子的,要在主裡順服自己的丈夫。」「只要以裡面存着長久溫柔、安靜的心為妝飾,這在神面前是極寶貴的。」你現今或許必須忍受許多苦楚,但將來你在天上的賞賜是大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