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九章 一信

卷四 在基督裡合一 | 钟马田 Martyn Lloyd-Jones
“一主、一信、一洗。”

(弗四5)

現在來到使徒對教會合一所下的另一個定義——“一信”。這個“一信”是與“一主”息息相關的,這也是為什麼它被列在“一主、一信、一洗”這特殊的組合裡。使徒並沒有把“一信”與聖靈的工作或聖父並列,而把它與主並列。

歷來的學者和解經家似乎都對這句話感到困惑,對它的解釋眾說紛紜,彼此之間有很大的分歧。所有的觀點可以分成兩個主要的陣營。有些人覺得“一信”是指我們主觀的信心,是我們裡面的資質和能力,使我們能夠相信。他們聲稱,所有基督徒裡面的信心,其本質和特色很顯然是一樣的。基督徒都有同樣的行動,同樣的意識,同樣的感覺。主觀說來,我們信心的每一方面都是類似的。我個人認為,如此解釋這句話是不可能的,因為從某種意義上看,它已經包括在“一主”這句話裡了。還有一個更嚴重的理由來反對這種說法。使徒一直在努力證明信徒之間的合一,以便我們被疑惑侵襲時可以有確據來支撐我們。任何時候我們想要表達或證明某件事時,千萬不能訴諸主觀的東西,因為主觀是個人的,是難以界定的。主觀無法對客觀的攻擊提供答案。但是使徒給了我們客觀的證據,是從外面來的,我們可以運用在自己身上,並且用來試驗自己。因此我認為我們不能主觀地來思考“一信”,因為這樣作就把它從客觀的試驗這一部分撤離了。到目前為止,我們的討論都是嚴謹地從客觀方面出發的。

另一派的看法是,這裡的“信”是客觀的。但是這樣說也會產生難處。我們若說保羅的“一信”是指真理客觀的一面,指我和其他所有人相信的真理,而不是指我個人相信的行動,就導致另一個難處的產生。那就是持這種觀點的人會說:保羅指的客觀信心乃是完整的信仰告白。在這一派學者眼中,“一信”是指基督徒採取的信仰告白,例如英國教會的三十九信條,或威斯敏斯特信仰告白(Westminster Confession of Faith),或海得堡要理問答(Heidelberg Catechism)。他們說,此處的“信”是指完整地將我們所信的內容列出來,也就是將神學作一個摘要。但我並不認為這是“一信”的正確解釋。確實,即使持這種主張的人也不得不承認,教會史清楚顯示,基督徒在信仰的細節上,也從未有過一致的看法。在許多事上都有分歧的觀點。他們承認,如果你替“一信”下的定義是神學細節上的完整摘要,那麼就根本沒有“一信”可言。他們指出,使徒稍後在第十三節似乎暗示了這一點。他說:“直等到我們眾人在真道上同歸於一,認識神的兒子,得以長大成人,滿有基督長成的身量;使我們不再作小孩子,中了人的詭計,和欺騙的法術,被一切異教之風搖動,飄來飄去,就隨從各樣的異端;惟用愛心說誠實話,凡事長進,連于基督元首”(弗四13~15)。使徒似乎承認,目前我們無法在每一件事上取得一致的看法,但有一天我們都要被帶進這種合一里,屆時我們將看清一切,並且對每件事都有相同的觀點。然而那日子尚未來到。

很顯然的,我們不能把“一信”視為在每一個細節上看法一致,對神學和教義持完全相同的觀點。使徒是用“一信”來闡釋合一,並且肯定他們都知道這惟一的信是什麼。對他而言,這是一個客觀的試驗,就像“一主”、 “一靈”、

“一神”那樣確定。顯然我們能夠、也必須界定“一信”是什麼,而且每一個基督徒都應該同意它。那麼“一信”究竟是什麼呢?

我想“一信”並不是指一套完整的神學系統,它是新約裡經常討論到的東西,是我們能夠清楚明白的。它是指福音的內涵,是眾使徒蒙召所傳講的信息。它包括救恩和因信稱義的真理。我建議“一信”這詞惟一可能的解釋就是說,使徒是指能使人稱義的信心,這不但是一信,而且是惟一的信。

為了證實我的論點,我要提醒你保羅針對這件事所提出的其他論述。我們常常推舉保羅為信心的使徒,他確實當之無愧。並不是說別的使徒就不傳講稱義的信,他們也講;但這個信息主要是託付給他的,他不但向猶太人講,也解釋給外邦人聽。最偉大、最精闢的例子可能見諸于羅馬書。保羅告訴羅馬人,他切切的想見他們(一11)。他聽說關於他們的事,他想去看他們,堅固他們的信心。接下去他就述說福音的基本信息。他在羅馬書較前面的部分就已經作了一個概括的說明:“我不以福音為恥;這福音本是神的大能,要救一切相信的,先是猶太人,後是希利尼人。因為神的義,正在這福音上顯明出來;這義是本於信,以致于信;如經上所記:‘義人必因信得生’”(羅一16~17)。我認為這就是他的信息,也是他在以弗所書第四章第五節所指的“一信”。確實,熟悉羅馬書的人都知道,頭四章完全在講因信稱義、得救的信息。他說:這是新的信息。在基督來到世界上之前,猶太人一直在律法下,他們也在律法下受教,“但如今”——這是轉折點——新的情況出現了。他在羅馬書第三章說:“律法本是叫人知罪。但如今神的義在律法以外已經顯明出來”(20~21節)。他繼續對這個原則,也就是人單單因信稱義的教義提出強有力的解釋。

加拉太書是特別針對這主題寫的。這卷書信切中需要,因為當時有一些人從耶路撒冷下來,告訴他們說:“保羅傳講因信稱義的教義固然無誤,但他主張人單單靠着信稱義的說法就錯了。”結果加拉太教會深感困擾。那些人又告訴加拉太教會說:從某種意義上而言,他們是基督徒,可是作為外邦人,他們若要成為真正的基督徒,就必須受割禮。使徒寫下加拉太書,要他們明白,一個人若在信心之外再添加靠律法稱義,就是“從恩典中墮落了”,“去從別的福音”。他甚至告訴他們,他曾在這件事上糾正過彼得。其實彼得對此原則知道得很清楚,但他畏懼從耶路撒冷下來的人,就開始裝假、妥協。保羅說他在安提阿時不得不當面抵擋彼得,讓他再一次看清信心的原則乃是基督福音的中心和榮耀——“一信”。

或許對這個真理最清晰的陳述是在羅馬書第十章。使徒在那裡將猶太人錯誤的觀念與救恩真正的方法作比較和對照,他說:“他到底怎麼說呢?他說:‘這道離你不遠,正在你口裡,在你心裡。’就是我們所傳信主的道”(8節)。他所謂“信主的道”是指他在第六節所說的“惟有出於信心的義”。使徒強調這句話是為了與律法的話作一對比:“摩西寫着說:‘人若行那出於律法的義,就必因此活着。’”他又接著說:“惟有出於信心的義如此說:‘你不要心裡說:誰要升到天上去呢?就是要領下基督來;誰要下到陰間去呢?就是要領基督從死裡上來。’他到底怎麼說呢?他說:‘這道離你不遠,正在你口裡,在你心裡。’ 就是我們所傳信主的道。”“信主的道”就是“因信稱義的道”。那是出於信心的義,是關於信心的道,是因信稱義的原則;從某方面看,信主的道就是“義人必因信得生”。我們必須用“信主的道”來取代律法的道。

接下去我們要給“一信”下進一步的定義和描述。這是最重要的部分,因為這“信”是惟一的,這是“一”信。根據保羅的意思,任何人若傳講別的東西,都是不對的,都違背了真理。在宗教改革運動中,這“信”重新被發現了,或者說重新被啟示出來,得到恢復。這正是更正教先驅所傳講的,他們也甘心為這“信”而殉道。改教運動是重現發現、重新領悟“義人必因信得生”的偉大原則。這是路德馬丁的偉大信息:“Sola fide”——因信稱義。這是“信主的道”,不是泛泛的信心,而是有關稱義之道的特殊信息。

我一再強調這一點,因為我們若沒有這種信,或不持守住,我們就不能算是基督徒。對此我毫無猶豫。我們現在討論的不是信仰摘要,或信仰告白。我不是說,你若不採取某一種信仰告白,你就不是基督徒。這樣作只會引致分爭。我只對“一信”感興趣。這是有關神拯救人的方法之信息。它涉及到從神來的義。這不是人能作的,乃是神所成就的。這是基督教的信息。使徒用不同的形式來表達。他寫到神使人“因信基督稱義”。他在羅馬書第四章更作了前所未有的驚人陳述:“惟有不作工的,只信稱罪人為義的神,他的信就算為義”(5節)。神“稱罪人為義”這個事實本身就足以證明,這是神的行動。神用此方法算我們為義,使我們在祂聖潔的眼光中蒙悅納。因此我們得與神和好,與祂建立正確的關係,知道神是我們的父。只有神能這樣作,祂在基督裡作成了。祂宣告我們的義,神宣佈我們如今被稱為義了。

我們常常用以下的比喻來解說:有一個罪人站在被告席,而法官高高坐在上頭。檢察官就是神的律法,伴隨在旁的是人的良知。罪人破壞了律法,所以被起訴;他無可答辯。但是法官在閲讀了一個恩人的聲明之後,宣告這個罪人可以無罪開釋。他宣佈這人在他眼中得算為義,控訴他的一切罪名都取消了,他的名譽也得以恢復。法官說:“我宣告你為義,我看你就像無罪的人一樣。”

稱義是神的行動,是一種法律行動,是法庭中的行為。神獨自宣告,沒有我們的參與,祂說祂看待那些不敬虔的人都是義人了。神宣告他無罪。稱義的意思是,神宣告一個人在祂眼中被看為義。

但是神怎麼作呢?讓我們提出保羅在羅馬書第三章第二十五、二十六節的問題:神如何作成這一切呢?因為神是公義、聖潔、純潔的,祂不能裝假,也不能掩飾。神不能朝三暮四,出爾反爾。祂是“眾光之父”,“在祂並沒有改變,也沒有轉動的影兒”。神在造物之初就已經說過,人若犯罪必受懲罰,並且被逐,不得見神的面。祂頒十誡給摩西的時候又重述了一次,而且說得更清楚。祂說罪人必須為自己的罪負責;因為祂的屬性和本質,祂的聖潔、公義、公平、平等,罪必須受到懲罰。但神如何使罪人稱義?祂怎能作出這種宣告呢?羅馬書第三章第二十一至三十一節提供了詳盡的答案。“神設立基督作輓回祭。”意思是神把我們的罪放在基督身上,祂懲罰了罪,祂藉着刑罰在加略山十字架上的愛子,而對付了我們的罪。“神設立基督作輓回祭,是憑着基督的血。”這是基督教信仰的中心,離了它,就沒有基督教可言。這就是“信”,是我們必須持守的,“這就是神在基督裡叫世人與自己和好,不將他們的過犯歸到他們身上。”“耶和華使我們眾人的罪孽都歸在祂身上。”“神使那無罪的替我們成為罪,好叫我們在祂裡面成為神的義。”保羅在哥林多後書第五章告訴我們:“所以我們作基督的使者,就好像神藉我們勸你們一般;我們替基督求你們與神和好。”這是和好之道,是傳給我們的和好之信息。

基督徒的信息之中心,就是神把我們的罪都歸在耶穌基督身上。保羅說:“不將他們的過犯歸到他們身上,”因為已歸到耶穌身上了。“歸”的意思是計算,記在某人的帳上。就像一個有錢人,走進一家商店,對店東說:“我要你把下列這些貨送到某某地址,但不要把帳單給他們,都算在我的帳上,歸我付。”神將我們的罪拿來,歸在耶穌身上,記祂的帳,由祂代受刑罰。“神使那無罪的替我們成為罪”——是代替我們,站在我們的地位上。神因我們的罪,擊打祂的兒子。基督代受刑罰。使徒彼得說:“祂被掛在木頭上親身擔當了我們的罪,使我們既然在罪上死,就得以在義上活;因祂受的鞭傷,你們便得了醫治”(彼前二24)。

但是神也成就了進一步的事,祂把基督的義放進我們的帳裡。主耶穌基督從未犯過罪,祂遵守了神所有的律法。父神喜悅祂,因為父差遣祂作的事祂都完成了。天使加百列對馬利亞形容祂是“聖者”(路一35)。祂生下來就充滿了義,祂謹守一切律法,在凡事上討神喜悅,完全順服。神把祂的義算為我們的義。在天上的總帳簿裡必然有一筆大轉帳。我們的不義被放進祂的帳裡,祂的義被放進我們的帳裡。因此神除去我們的罪,把基督的義放在我們身上之後,祂就宣告我們為義。親岑多夫的詩歌就展現了這個榮耀的真理:

我主耶穌是我的義,
我的美麗,我的錦衣;
在寶座前服此盛裝,
我能抬頭歡樂歌唱。

藉你寶血,我已脫去
我罪與過,我恥與懼;
審判大日我敢站立,
誰能控告主所稱義?

耶穌,我要讚美不停,
你的慈愛無止無盡,
為使我與父神和好,
你已完全付清贖價。

我們傳講的“信主的道”乃是:神藉着主耶穌基督拯救了我們。這也是為什麼“一主”之後緊接着就是“一信”。“一主”是父神差來的。祂取了人的性情,在世上過着完全的生活,然而“耶和華使我們眾人的罪孽都歸在祂身上”,並且將祂的義歸於我們。這是藉着信——就是“一信”,惟一的信——而臨到我們的。我們一點功勞也沒有。我們的所作所為,我們的行動都與其無關,因為在神眼中,我們的良善根本算不得什麼,只是一些渣滓糞土罷了。即使我們渴慕行善,我們的智能也一無助益。我們裡面沒有一樣東西能幫得上忙。一切都是從神來的,都是恩典,自始至終都是神在行事。

義加給我們了。我們原站在襤褸中,好像獄中被定了罪的囚犯;但神藉着聖靈差下基督,脫下我們的破舊衣裳,穿上基督完美的義袍。如今神垂目觀看,祂看見的不是我們,不是我們的罪,而是基督的義。祂看到的我們是“在基督裡”的。我們的出身、家世都無關緊要,國籍也不算數。我們悔改的程度、相繼而來的感覺之強度都不重要。如果我們在悔改的事上自居其功,就是否定信仰。我們的所思、所行、所言都無功勞可言;我們裡面沒有一樣東西足資誇口;所有的義都是在基督裡的,我們只單單憑着信而稱義。使徒已經在第二章第八節告訴我們,救恩不是我們自己賺來的:“你們得救是本乎恩,也因着信,這並不是出於自己,乃是神所賜的。”透過神所賜的信心這媒介,神已經將基督的義給了我們,祂的義成了我們的義。

因此,保羅在這裡特別提到“一信”的原因就很清楚了。他心中關切的是合一的基本原則,所以他提出這一點,可以有助於我們明白這種合一。這是救恩惟一的方法。事實上,使徒說這始終是救恩的惟一方法。保羅也在羅馬書第四章解釋這個事實。他說:雖然從某種意義上看,由於神兒子已來到世上,所以他自己傳講、教訓的都是新的,但這些其實一直是神使人稱義的方法。他指出亞伯拉罕在神眼中被看為義,是因他的信,而不是因他的好行為。他又接着指出,大衛也曾教導過同一真理:“凡心裡沒有詭詐,耶和華不算為有罪的,這人是有福的”(詩三十二2)。定罪乃是神在舊約時代使用的方法。基于同樣的理由,保羅在加拉太書第三章說:亞伯拉罕是眾人的父,是一切相信之人的父,是每一個基督徒的父。我們每一個基督徒都是亞伯拉罕的兒女,因為我們是信心的兒女。希伯來書第十一章更往前追溯到亞伯、以諾,和挪亞。這始終是神的方法。有人認為舊約有一套救恩之道,新約則另有一套。不!這是不對的。神一直是根據人的信使人稱義。亞伯拉罕因着信,被神宣告為義。“一信”!從頭至尾這信只有一個。

此外,我們也必須強調,猶太人與外邦人得救的方法是一樣的。除了信心,別無其他。不論是化外人或西古提人,男人或女人,自主的或為奴的,都無區別。我們都是憑着同一個法子前來,就是因着信。在神面前我們都是罪人。“沒有義人,連一個也沒有。”“因為世人都犯了罪,虧缺了神的榮耀。”在神的律法下,我們都被定了罪。我們一定得將猶太人與外邦人的區別拋諸腦後。只有一個救法,就是憑着信,使基督的義成為我們的義,而我們的罪歸到祂身上,由祂代受刑罰。我們要成為基督徒,都必須經過這一關。不論你過去是“好人”或“壞人”,都不要緊。不論你自幼在虔誠的家庭中長大,經常去教會,或者你一向任意妄為,生活放蕩,這些也都與你的救恩無關。方法只有一個,而且後者與前者一樣有機會得救。除了“一信”——就是靠着耶穌基督並祂釘十字架從神領受這完美的義——人沒有別的法子得救。全在基督裡,我們無功可居。這是無可置疑的。這使我們得以合而為一。使徒說:要謹慎,不要破壞了合一,當儘力保守它,“竭力保守聖靈所賜合而為一的心。”

可惜我們有很多方法來破壞信心上的合一。其中一個方法是,帶進我們自己的方法。如果我們帶進的是“善良的生活”或“好行為”。就等於宣告說我的行為或身分比別人略勝一籌。我們好像一個法利賽人,他到殿中祈禱,感謝神因為他比稅吏強多了。即使是基督徒,我們一旦開始誇耀自己的行為或身分,就遠離了所信的道,並且引來分爭。凡是針對我們的好行為、善良生活、虔誠態度,甚至我們的信心,所作的任何誇口,都是否定信仰的原則。我們若誇耀自己的聰明,引以為傲,對那些懂得沒有自己多的人心存輕蔑,我們就破壞了合一,違反信仰的原則。

我們破壞合一的另一個方法是,拒絶承認基督和祂的事工是整個救恩的中心。有些人說他們得救了,他們相信自己的罪已得赦免,但你若問他們罪得赦免所根據的是什麼,他們會說他們相信神是慈愛的,神不會把一個祈求赦免的人送到地獄裡去。他們甚至連耶穌基督的名字都未提及;他們把一切歸諸于神的愛,好像基督從未存在,從未離開天上榮華來到人世,從未死在十字架上,為人的罪流出寶血。他們認為可以不靠基督而得赦免。但那不是“一信”,他們不是在基督裡的人。顯然他們會引起分爭。

破壞合一的第三個方法也同樣危險,就是在“一信”之上又添加別的東西。例如加拉太人中有一種異端說,信心必須再加上割禮。但保羅說:你若加上割禮,就是“從恩典中墮落了”,違背你所信的道。我們的“信”之外,不能再添加任何東西。這也是羅馬天主教的問題,是更正教的教訓所不能同意的。天主教會含混了“一信”的原則,他們的教師在信仰上添加了許多東西,例如教會,以及恩典是經由聖禮傳給人的這種理念。他們教導說:“我們是透過洗禮而成為基督徒的;由於神父禱告的結果,洗禮的水本身就含有恩典;”在他們所謂的彌撒中,人領受聖餅的同時就領受了基督實際的身體。他們也加上敬拜、默想童貞女馬利亞,以及聖徒的功勞,和其他許多事。這些增添等於否定了“一信”,引致許多分門別類的事。分裂教會的不是路德馬丁;羅馬天主教所犯的錯誤才應當為此負責任。

我們必須謹慎,免得落入這詭譎的異端中。任何人傳講救恩以外的東西,都是否定“一信”,分裂教會。“一信”可以試驗所信的是否真實。許多其他的教訓可能真實,也可能不真實。我們在有關預言、洗禮以及其他許多事上可能意見分歧,但感謝神,這些觀點並不能決定我們的救恩。得救的惟一方法就是來到神面前,從心裡對神說:“空空兩手無代價,單單投靠你十架。”

照我本相,無善足稱,
惟你流血,替我受懲,
並且召我就你得生,
救主耶穌,我來!我來!

這是使人稱義的信心!你知道完全不能依靠自己,你一切的義不過像“破舊的衣裳”,即使你再花一千年的時間來禁食、流汗、禱告,也無法為自己成就救恩。你裡面的一切都無用武之地,你只能依靠基督藉着聖靈所作的工。你若不相信這一點,你就不是基督徒。別的都不是最基本的;這就是“一信”!我不是說其他的事都不重要,不需要加以理會,但它們在救恩上不是最基本的要素。只有一件是最基本的,那就是“一信”。

你明白這道理嗎?這並不是一個神學上的問題。你是否瞭解到這件事可以使我們在基督裡合而為一?你是否完全依靠自己的背景?你可曾多多少少倚賴過下列的事實:你的父母是基督徒,你自幼在虔敬的家庭和環境中長大,常常去教會,始終相信神,從未作過姦淫、謀殺等罪大惡極的事,你總是存心行善,並積極捐獻,支持慈善事業?你依賴過其中任何一項嗎?若是如此,你就在“一信”之外,也在基督之外。福音的信息、救恩的信息乃是“因信神而來的義”,“這義是本於信,以致于信”,或“義人必因信得生”。“一信”乃是隨時隨地、心甘情願、誠心誠意地承認這個真理,為它感謝神,以它為喜樂,並與使徒保羅一同說:“我斷不以別的誇口,只誇我們主耶穌基督的十字架;因這十字架,就我而論,世界已經釘在十字架上;就世界而論,我已經釘在十字架上”(加六14)。我們都有神所賜的“一信”,並且可以在它裡面得享安息,以它為喜樂,並把榮耀歸給父神,祂的兒子耶穌基督,以及可稱頌的聖靈。